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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资厘不清 这个诉求为何不被支持?
发布时间:2023-11-17 作者: 徐桥法庭  浏览次数:339 [关闭此页 打印此页]

  近日,太湖县法院徐桥法庭审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及加班费,法院为何仅支持部分诉讼请求?

  2021年7月,被告程某因承包某私人家的装修工程所需,雇请原告王某为其提供装修劳务。王某诉称程某在装修过程中临时增加项目,与前期口头约定不符,后王某要求加工钱,程某拒绝并将其解雇。而程某辩称,与原告王某就案涉工程的工期、工价进行了口头约定,王某同意后才开始进场施工。但是王某在装修途中,故意拖延工期,工作成果也不符合预期,还违反约定要增加工时,被告因此拒绝了原告的无理要求,且原告完成的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造成后续被告返工。

  经法院查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为微信聊天记录。综合双方的聊天记录,能看出双方均就案涉工程工期及费用约定一致,但是关于增加工钱和加班费,双方未有约定,仅有原告王某自书的记账单佐证。根据现有证据,承办法官支持劳务工资按照约定工期计算。

  法官提醒:因纠纷起诉至法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然可能面临诉求不能获支持的后果。劳务关系中,劳务双方特别是提供劳务者,务必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用工前最好能够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合同或者能够以文字记录的方式固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用工结束后,及时结算,保存好结算单或者欠条,尽量避免产生劳务纠纷,如产生纠纷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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