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灯明、舒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刘诗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825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太湖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联系人: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庭 杨远贵
联系电话:0556-4166167
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