伐树工人砍倒的树木致使另一工人受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太湖县法院徐桥法庭审结了一起赔偿纠纷。
2022年5月份,阳某带领一众砍伐工人到太湖县大石乡潘某家的宅基地处砍伐树木。进场施工一小时左右,阳某砍倒的树木砸到正在大路上驮树的工人李某,致使李某受伤倒地,就医治伤花去医疗费上万元,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对李某因伤造成的损失,树木的买主、卖主及砍树者各执一词。作为卖树方的潘某认为他与买树方王某已钱货两讫,根据双方的约定,砍树事宜由王某自行解决,他不应该承担责任;王某则认为他收购树木是代表公司的行为,且树木的所有权未转移,他与李某间也无劳务关系,伐树业务(含驮树)已经发包给阳某,而且李某自己安全防范意识缺乏,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阳某自认,他通知前来伐树、驮树的工人里并没有李某,常为他做事的工人都买了保险,李某是在路上偶遇带上的,砍的树压伤她纯属意外。
承办法官经审理后查明,潘某因要处理自家老宅基地上的树木,找到从事树木买卖业务的王某,双方协商买卖树木的数量、价钱、交付方式等,王某已支付树木款。因要伐树、驮树,王某找到阳某为其提供劳务,并委托其找工人。在伐树现场,工人亦是按照王某的指示操作。王某实为所有工人的雇佣者,与伐树、驮树工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李某在明知阳某正在进行伐树作业,且在视线范围内能看到阳某在伐树的情况下,思想上未引起重视,安全意识不强,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承担7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万余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在实际生活中,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容易在劳作中受到伤害,特别是建筑、林木、高空等行业。提供劳务者自身一定要加强安全保障意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提升自身劳动技能。接受劳务者在雇佣时也要做好严格审查,提供安全保障,必要时为提供劳务方购买意外保险,防范用工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