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林西:
本院受理原告太湖县鑫乐农业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7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6日下午15点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太湖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庭 刘庆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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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