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乐怡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人: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庭 刘庆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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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