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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预执行” 高效促三赢
发布时间:2022-10-17 作者: 执行局  浏览次数:14929 [关闭此页 打印此页]

  10月14日,太湖法院积极推进执源治理工作,向债权义务人安徽某安装公司送达了第一份执前督促履行告知书,通过“预执行”程序,在执行案件立案前督促企业履行生效裁判义务,在高效维护债权公司权利的同时,避免立案后对被执行企业信誉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也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实现三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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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湖某材料公司与安徽某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太湖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安徽某安装公司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太湖某材料公司货款10万元,因安徽某安装公司未按时履行,太湖某材料公司于10月11日向太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看到太湖某材料公司的申请材料后,考虑到立案会对安徽某安装公司信誉等因素造成不良影响,于是启用“预执行”程序,立即联系安徽某安装公司,向其发出《执前督促执行告知书》,通过告知违法成本、社会评价等多方面不利因素,督促被执行公司立即履行法律义务,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安徽某安装公司积极与执行干警协商,并在10月14日主动将10万货款汇入太湖某材料公司,案件得以妥善处理。

  下一步,太湖法院将积极推进执源治理工作,筛选合适案件进入预执行程序,通过发出《执前督促执行告知书》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实现案执事了,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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