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与吴某曾系夫妻关系,2010年8月生育一女孩陈小某即本案原告。后吴某于2020年1月向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陈小某随吴某生活。陈某与吴某离婚后,双方继续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从事各自工作,陈小某亦继续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某小学就读,现为该校五年级学生。现陈小某以其父亲经济压力较大,陈小某需要上补习班和绘画、跳舞等兴趣班,费用较高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陈某自2020年11月份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陈小某年满十八周岁。另查明:吴某与被告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法院调解笔录中有“…好的,女儿归我抚养,我不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关于探视的问题,她随时可以来看,我配合…”的陈述。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小某的诉讼请求。
评 析
陈小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此处的“必要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为,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即在父母离婚时,已经就子女抚养费协商一致或已经判决生效后,子女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但仅仅只有在子女生活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定必要情形下才可以得到支持。
本案中,吴某与陈某于2020年1月诉讼离婚时,在杭州市临安区法院的主持下就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已经达成一致协议,且吴某不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双方离婚不足一年,陈小某的生活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其尚在接受义务教育,生活学习费用没有明显增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增加抚养费法定事由。陈小某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产生的纠纷,进而诉至法院,属于比较常见的家庭纠纷。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考量,对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获得支持的比例较大。但笔者认为,在保护未成年利益的同时,父母的固有权利也应该受到保护,尤其是基于社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既判力的考量,应得到充分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