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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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执行人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令后按其指定的履行期限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
(二)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认真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如故意隐匿不予申报或申报不实,人民法院将视情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执行中,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按指定时间到庭。期间,对于必须到场的有关人员,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仅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到场。如经两次合法传唤,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将对其进行拘传。
(四)被执行人收到执行令后,不得擅自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 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如有必要,亦可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证据材料隐匿地进行搜查。
(六)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搜查等措施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不得有妨害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七)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及证据材料,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及证据材料,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不得擅自撕毁法院张贴的公告及加贴的封条,不得将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抵押,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对于因生产需要,人民法院查封后允许被执行人在生产过程中流转的生产原料或半成品等,被执行人必须保持被查封财物相同的数量和质量。如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九)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后,如有其他法院或有关职能机关又要求查封财产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出示法院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查封手续。如因被执行人故意隐瞒造成财产被重复查封、冻结,影响案件执行的,有关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
(十)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十一)如被执行人在执行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应严格按照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如未按协议履行,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
(十二)被执行人因不服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申诉,或该案按审判监督程序已经提审或再审的,被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告知情况,但在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书之前不得籍此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或对抗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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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请认真阅读本须知,以便在案件执行期间明确与自己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这将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 |
(一)申请执行人应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经人民法院通知应按时到场。如需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
(二)案件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并填写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表。
(三)如案件在审理期间曾经人民法院诉讼保全,申请执行人应向执行人员提供有关财产保全的情况。
(四)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要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须确定财产标的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并可供执行,并未超出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范围。
(五)案件执行期间,如发现人民冻结、查封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申请执行人须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告知有关情况。
(六)如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提出异议,且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时,申请执行人可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并可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应对此予以赔偿。
(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必须合法有效。双方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和解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提交人民法院附卷。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要求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八)案件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案件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将视情对案件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有关暂缓、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但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及被执行人对其时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